2024年4月至9月,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使用募投资金支付与募投项目无关的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工资共549.36万元,存在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的情形。截至目前,公司已将549.36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。
上述行为违反《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——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2〕15号)第六条及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的规定。公司董事长陈国华、总经理陈静波、董事会秘书吴超群、时任首席财务官罗宗举违反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四条、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对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。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规定,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陈国华、陈静波、吴超群、罗宗举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们应充分吸取这次的教训,加强证券法律和法规学习,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,提高规范运作水平,杜绝又出现此类行为,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浙江证监局2025年1月2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