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那么,如果婚前财产买了分红,万能,投连,婚后的收益是个人财产,还是共同财产呢?
我们要弄清楚这样的一个问题,不能只看法条的字面意思,更要看婚姻法律制定的底层逻辑,和社会意义:
夫妻组成家庭,总要有经济基础,用来过日子,共同财产,是为越来越好的生活。
万一有点啥大事儿,对全家人都会有影响,总要拿出钱来应对,假如没有夫妻共同财产,会很不方便。
有一些家庭,是一人主外(通常是男性),一人主内(通常是女性),那当然主外的人挣钱多,但主内的人,对家庭的贡献一点也不少,所以共同财产制度也是对经济贡献平等的认可。
如果夫妻共同投资创业,也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,体现了两口子之间的平等关系。
从原则,到具体详细的规则,再到每个案子的裁判,都本着公平正义、维护社会公序良俗、家庭和睦来衡量。
如果是自然增值,则仍然是个人财产;如果是主动经营,则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。
《民法典》规定的 “投资的收益”,也是基于“投资”是一件主动经营的事情。
而传统型保单的现金价值增长,和夫妻共同经营丝毫没有关系,是没什么异议的“自然增值”。
那么,分红型和万能型保险,就好理解了。虽然设计了浮动利益,理论上讲上不封顶,对投保人来说有投资理财的作用,但分红实现和万能险结算,只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和分配,和丈夫妻子的关系存续,共同经营家庭毫无关系。
投连险呢,应该说“此投资非彼投资”,交了资产管理费,投资是由保险公司做的,不是夫妻俩做的,和传统型增额寿把钱交给保险公司打理没有区别,如果婚前交完保费,保单就放着忘掉了,也仍然应该认定为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。
最常见的情形是,万能险,大部分提供追加功能。如果婚前投保的万能险婚后追加保费了,那就造成了财产混同,不容易认定了。
那么,如果变更分红领取方式呢?比如,现金领取变成交清增额,或者变成转入万能?
保全的动作,是要主动做的,转换之后,会影响保单的收益,提取价值的灵活性。这样的操作,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投资的行为。
保全保单的主动,是格外的简单,不要说明智商的,根据相关要求提交材料即可,办理手续的难度,类似于存款到期,去银行办理转存。
也有观点认为,保全手续的办理,要参考是持有婚前财产的一方自己弄的,还是对方参与的。
比如,男方婚前买了一份投连险,老婆从来都不知道,男方通过你自己的财商,转换投资策略,后来保单收益不错,到打离婚官司的时候,才发现还有这张保单。这种情况,完整的保单账户价值,仍然应该视为婚前财产。
再比如,还是男方婚前的这份投连险,但是觉得证券市场风险大,一直选的投资账户是稳定型;突然有一天,女方告诉男方,美联储降息了,预计A股要涨,转换为成长型账户吧,男方同意并操作了,多了一段时间,保单账户增值非常理想。
总之,钱放在寿险保单里,并不必然一定是共同或者个人财产,对婚前财产的保护,也不是绝对的,要看具体情况。
我的观点是,衡量寿险保单有没有婚前财产隔离的功能,险种选择(指传统型还是哪种新型产品)是次要的,重要看操作。